法律分析:
1、租房時沒有與房東簽訂合同,房東不可以隨時趕房客走的。雖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是雙方的租賃關系是成立的。
2、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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