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襲警行為的處罰,須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的性質,不同情節、不同的危害后果,來確定處罰方式與處罰定量。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等,造成嚴重后果(重傷或死亡)的可以判處無期仍至死刑。對襲警行為的定義: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人身攻擊。對襲警行為的的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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