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的規定是要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以前應屬于無權利能力之社團機關,發起人所取得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司成立以后轉移由公司享有或負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的規定是要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以前應屬于無權利能力之社團機關,發起人所取得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司成立以后轉移由公司享有或負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1、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公司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2、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1、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公司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2、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責任
發起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責任:1、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發起人發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1、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股東出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2、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陳訟華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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