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襲警罪應該怎樣認定和處理?
(一)襲警罪應該怎樣認定
1、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安機關警察正常的公務活動。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二)襲警罪應該怎樣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襲警罪正式實施。
二、警察的性質有哪些?
警察的性質是指警察本身所具有的本質特征。不同性質的警察體現不同的階級屬性。警察性質是確定警察任務、職權、權限、義務等方面內容的依據,并且體現在警察的執法活動之中。警察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警察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警察是階級實現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按照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依靠暴力、強制和特殊的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2、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是一種有組織的專政職能工具,警察的職責確定警察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保衛工作。警察的行為是為維護階級利益而實施的,按照階級的意志,警察的任務之一,就是要與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社會秩序的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該行為具有明顯的對抗性。因此就需要警察擁有相應的力量武裝,才能有效地保證完成同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任務。戰勝敵對勢力和犯罪。所以,警察的任務以及職權決定了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力量。
3、警察活動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警察依法實施的一切活動體現著階級的意志,警察的行為是國家行為。警察活動具有不可違抗性和服從性。警察的職權來自于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既然警察的行為代表著國家行為。因此,警察活動就必然有國家作為后盾,警察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必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警察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察的主要活動就是維護治安和協助檢察院等調查。情節較輕的襲警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可能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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