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襲警罪是不存在的。要么是判故意傷害,或者妨礙公務,或者數罪并罰。。主要看對該警察造成的損害有多大。人身傷害越大,刑期越長。
1、妨害公務罪的處罰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一、刑法增設“襲警罪”有何必要性?
妨害公務罪應具有妨害執行公務的法定要件,只限定執行公務時,而排除了執行公務后。但在現實生活中,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里受到不法勢力和不法分子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妨礙公務都無法體現出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和目的,不利于準確揭示襲警行為的危害本質。
把造成正在執行警務活動的警察重傷或者死亡的襲擊行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實際上抹殺了襲警行為的特殊性與嚴重性。按照這些法條處罰,都無法突出襲警行為的嚴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為國家執法主體的特殊性,這種現狀將無力對日趨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產生積極而有效的影響,而警察執法的嚴肅性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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