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是沒有襲警罪的,如果有襲擊警察的行為, 情節嚴重構成輕微傷以上的傷害,以傷害罪論處,阻撓;推搡等情節以妨礙公務罪論處。妨礙公務罪犯罪構成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紅十字會等正常的公務活動。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是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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