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般的襲警行為,暴力程度限于輕傷及以下,對于法定性升格條件中的嚴重襲警行為,其暴力程度也應當限定在輕傷及以下,若造成重傷、死亡的,則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若使用其他手段(除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以外的)的,其暴力程度和危險性應和這三種手段具有相當性。使用了這些手段且達到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才能適用法定刑升格條件。
持否定態度的認為,人民警察是特定的主體,不能將輔警解釋為人民警察,否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暴力襲擊輔警可適用第1款規定的妨害公務罪。
持肯定態度的認為,民警和輔警混合執法時為一個執法集體,行為人本質上沖擊的是警察的執法權,輔警是在輔助民警執法,暴力襲擊輔警可以構成襲警罪。若以身份進行區分,會導致在法律適用、刑期等方面有所區分。
修改后的第277條,前4款的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第5款則為襲警罪。妨害公務罪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襲警罪輕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則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論輕重,都不可能適用罰金。
《刑法》修改前:
第277條第1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2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款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4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5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修改后:
第277條第1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2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款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4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5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款即為新增的【襲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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