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環境保護標準是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制定的標準是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按標準性質劃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環境保護標準。
環境保護標準包括:
環境質量標準
是指為保護人體健康和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對環境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允許含量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如水質量標準、大氣質量標準、土壤質量標準、生物質量標準,以及噪聲、輻射、振動、放射性物質等的質量標準。其中水質量標準又可分為地下水水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以及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工業用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
污染物排放標準
是為了實現環境標準的要求,對污染源排入環境的污染物質或各種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可分為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控制標準。
環境監測方法標準
是為了監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范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技術,所制定的試驗方法標準。
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
是為了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所制定的標準樣品。
環境基礎標準
是為了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及信息編碼等,所制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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