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租客在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的,后因租客原因不想租賃房東房屋的,應與房東協商解除租房合同,請求房東退還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費用,租客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房東支付相應違約金。如與房東協商不成,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房東退還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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