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襲警的一般會是襲警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犯襲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只是辱罵,或者實施襲警情節輕微,如抓撓、一般的肢體沖突等,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于襲警的行為并非一律作為犯罪處理,還需要結合行為手段、情節等作出綜合性判斷。
一、襲警的界限區別
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因此,對于襲警的行為并非一律作為犯罪處理,還需要結合行為手段、情節等作出綜合性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只是辱罵,或者實施襲警情節輕微,如抓撓、一般的肢體沖突等,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襲警與妨礙公務的區別
本罪可以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罪名。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和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并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按照上述規定,對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并非一律認定為本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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