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則當中的疑罪從無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一、疑罪從無原則適用情形
1.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從無處理情形。
2.被告人不認罪的從無處理情形。
3.被告人認罪后又翻供的從無處理情形。
4.被告人認罪案件中的從無處理情形。
5.案件重大疑點未得到排除的從無處理情形。
二、刑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疑罪從無不適用于行政處罰,適用于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終結案件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審查起訴階段: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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