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
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
5、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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