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停發工資證明主要分為標題、正文以及落款三個部分。正文部分需表明停發工資的員工姓名,停發工資的原因,以及停發工資的期限。落款處用人單位需簽字蓋公章。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那么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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