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起訴。在訴訟法中對起訴時效的限制是非常具體的,,這里就不多說了。
2,受理。法院在接到訴狀(立案)后七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十日內上訴。也有受而不理的情況,即立案后基于管轄問題而產生的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現象。
3,審理。法院受理以后即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進行,不同的是被告為行政機關,立案庭將案子分配給行政庭后,由廳長分配給每一個法官。在案件分配結束后,要在電腦上登記,分案,法官決定開庭時間。然后就是打印相關的文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起訴狀,原告告知合議庭通知書,原被告傳票等相關文件。文書打印結束后要將原告起訴狀,告知合議庭通知書,傳票等送達給被告。送達結束后就是等待開庭的日子,一般會在一個月后開庭。送達會有相關的送達回證,原告可以在開庭前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而被告收到郵件后,會有相應的郵件簽收證明。
4,開庭。行政訴訟開庭審理,原則上應公開,并且,原則上無調解程序,在簡易程序中是絕對不存在的。只有國家補償和賠償案件,存在調解程序。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三人以上。庭審程序與民事訴訟庭審程序相同。
5,做出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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