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時,在報警后,交警會及時出警,然后對交通事故的現場進行勘驗,并根據交通事故的勘驗情況,能夠劃分責任的,交警大隊會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證據不足,不足以劃分責任的,交警大隊會作出《交通事故證明書》。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對認定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隊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作出復核決定交警隊的上一級交警隊申訴。
如果對于交警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的,且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的程序規定,那么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將作為法院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責任的重要依據。
一、怎么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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