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并進行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最后一次要由法院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進行判刑。
2.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則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2條的規定處于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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