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婚前財產可以進行分割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請求分割的只能是共同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一、過錯方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备鶕痉ǖ囊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利弊嗎?
(一)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二)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
(三)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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