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具體情況如下:
1、因為行政處罰只是法律規定規范社會秩序手段之一,所以沒有必要對違法者作出三十天那么嚴重的處罰,二十天已經足以對其起到教育作用;
2、未成年人、70歲以上老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取消關于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可以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明確他們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3、治安案件訊問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已經將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
4、公安機關及民警辦案應遵守行為規范。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懲罰措施。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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