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很充分,可以在財產分割上適當多分
2、凈身出戶在現實中很少,法官的審判思維一般是利益均衡,不可能輕易讓一方凈身出戶。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那么主張多分財產的要求就沒有前提可言。而且這種證據必須是很充分的,注意我的用詞,證據很充分。只有在你證據很充分的前提下才能讓法官信服你的主張是很有可能存在的,你才能讓法官在內心確認對方具有很大的過錯。其次,即使法官相信你的證據,也相信你是受害方無過錯方,但是你想讓法官完全支持你,判決對方一無所有,即凈身出戶,這也是不現實的。因為法官的審判思維一般是利益均衡思維,即雙方利益基本均等,一般不會明顯偏向一方,除非一方有很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法官輕易判決對方一無所有,對方跑到法院來鬧事或糾纏,法官也吃不消啊,法官也是人,他們也受上級領導監督。所以法官很難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判決對方凈身出戶,這不符合中國國情。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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