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耕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其中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林木、果樹等地上物需要根據樹齡、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來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產值,大棚還要補償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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