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出租人與中介機構的關系
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的是居間合同,中介機構向承租人報告房源信息,為其提供訂立租賃合同的機會,承租人和中介機構根據中介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同時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義務,介紹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應當向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中介費。承租人繞過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簽訂合同,想省下中介費,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出租人和中介機構也是居間合同的關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幫助尋找房客,處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并約定對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圍內作出的行為由出租人承擔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簽訂的是委托合同,他們是授權委托的關系。
2、中介機構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雇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信息,作出了違法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么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造成的損失
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并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內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3、如何規定中介機構不按合同辦事的責任?
如果中介機構不履行合同,可以約定由該中介機構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承租人所遭受的損失。
但是基于中介種類不同,違約的定義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過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機構沒有支付房租就是違約;
而對于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托尋找房客的中介機構來說,如果中介機構沒有履行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就是違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找到房客的具體時間。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委托給某個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對外出租,該中介機構規定一定時間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時間內,無論該房屋是否已經出租,中介公司都應按照約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無需支付中介公司傭金。以上是房屋出租出現問題中介應該負責嗎的法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