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婚內債務被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么在夫妻離婚時,個人債務還是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
2、但要是婚內債務經過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離婚的時候先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協商承擔。若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則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共同債務的承擔作出處理。
一、婚內欠債協議怎么寫
婚內欠債協議應有以下內容:1、男女雙方基本情況,及對于雙方基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婚內債務協議的說明;2、雙方對于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向他人借錢的,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3、一方向外舉債時應向債權人表明夫妻之間的債務約定,如因未明示產生的責任歸屬。
二、分居后不知情債務怎么處理
一般來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有債務的,不影響離婚訴訟。如果是共同債務,將由雙方的共同財產支付。如果共有財產不足,雙方協商支付。如果談判失敗,他們將不起訴法院。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是有效的,可以約束雙方,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善意債權人要求夫妻一方承擔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另一方就不能用協議為債權人進行抗辯。
三、原夫妻共同債務該怎么辦
原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義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要求來認定,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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