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介租房產生糾紛,如果該糾紛不是中介造成的,那么中介沒有責任。如果中介在促成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則應承擔責任。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睹穹ǖ洹返诰虐倭l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雇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如果中介機構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信息,作出了違法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么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并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內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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