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東莞居住證辦理新規定:凡近一年內在居住地所屬地級市轄區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或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流動人口,均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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