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居住證需要什么條件才可以辦理
1、東莞居住證需要滿足四個條件才可以辦理,具體是:
(1)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2、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東莞居住證辦理所需材料是什么
1、填好的《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2、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辦證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執;
4、在全省范圍內非首次領取的,須出示補領、換領居住證工本費繳納憑證。
辦理有效期最長為3年的居住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
2、以經商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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