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6年1月1日前,持證人在居住證到期30天內辦理延期的,視為連續辦理;超過30天的,自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2016年1月1日后,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累積計算),不再受30天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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