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會有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即案底,具體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拘役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通常會留下案底。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超過一年,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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