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沒到如何承擔債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認繳期限未滿的,股東不視為未履行出資責任,所以一般不承擔債務,但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的,認繳期限未滿,也要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股東出資不足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股東沒有按照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完成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主要表現為沒有足額出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律師對“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沒到如何承擔債務”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認繳期限未滿的,股東不視為未履行出資責任,所以一般不承擔債務,但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的,認繳期限未滿,也要承擔債務。 該內容由 范學濤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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