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一般應當按照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加之和來進行計算。其中的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一、西藏公益性崗位退休條件
(一)2000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高原補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實際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見附表)。
3.高原補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15%)。高原補貼養老金根據在藏工作時間,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5%-?15%的比例計發。其中:在藏工作時間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5%計發;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10%計發;二十年以上的,按15%計發(下同)。
(二)2000年7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含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高原補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0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實際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當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計算。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工作年限×1.4%。
4.高原補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15%)。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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