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單位招用暫住人員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單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2、暫住人員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到你租房居住的當地居委會警務室處申請登記居住信息,將居住信息錄入到全國公安網上公示居住。
3、如果你剛好趕上人口普查就不需要刻意到警務室去登記了,你只要被查到,警務員普查完回去就會給你錄入登記的。
4、暫住人員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5、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鑒于大部分務工人員屬于第三種情況,我們只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原件,個人照一寸一張交給用工單位或者房東就可以很快幫你辦好。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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