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后應該退還。押金的性質是對租賃房屋設施在租賃期間完好的保證金,如果在租賃期間房屋設施因租客損壞的,房東可以在押金中扣除相應維修費用。租房合同沒到期,若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客租期未滿退房或者轉租時,房東可以直接扣除租客的押金,那么合同約定有效,房東有權不退還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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