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包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不動產后,再次轉讓應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而繼承房屋買賣稅費可以按照下面的規定為準:
目前二手房買賣所涉及的稅費主要有:
1、營業稅(賣方):財政部、國稅總局2008年12月30日聯合下發通知,二手房營業稅新的執行標準從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對此前購房需滿5年免征營業稅的政策放松:個人購買不足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式,
①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
②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征收。賣方承擔
3、契稅:由于您的房屋面積超過90平米,不能夠享受國家契稅優惠政策,只能按照目前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買價征收3%由買方承擔;
4、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5、交易費:6元/平米,雙方各付一半;
6、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8、核檔費:50元/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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