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為五十人以下;
二、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包括轉讓場所限制、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不同以及特殊限制規定。
法律分析
一、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是多少人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在五十個人以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多不能超過五十個人,最少人數沒有限制,只有一個股東也是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二、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是否有限制
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權轉讓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不同。對于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對于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發起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結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但最少人數沒有限制。股份公司中股權轉讓受到一些限制,包括轉讓場所、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特殊限制等。公司章程還可以對這些人員的股份轉讓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這些限制旨在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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