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確襲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襲警罪的對象并沒有包括輔警。但輔警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例如在出警的現場遭受毆打、阻攔,那么實施毆打等行為的人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不過罪名可能是妨害公務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人民警察”應該屬實《人民警察法》里面規定的正式在編民警,也就是說這里可能不包括輔警。
一、構成襲警罪應該怎么處罰?
行為人使用暴力方式襲擊人民警察的,構成襲警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但是如果襲擊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襲警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安機關警察正常的公務活動。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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