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中不包含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因為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后代繳,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會將社會保險費直接發給勞動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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