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適用情形不一樣,法定量刑情節: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第67條第1段后段);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第351條第3款)。
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第20條第2款);
(2)避險過當(第21條第2款);
(3)脅從犯(第28條);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第24條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第10條)。
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3條第1款第3項);
(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
(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第27條第2款)。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第17條第3款)。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2)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4)自首的
(5)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前段)。
1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累犯(第65條第1款);
(3)刑法分則部分從重情節參見《刑法》分則。
二)酌定量刑情節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3、犯罪的對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
5、犯罪的動機。
6、犯罪后的態度。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8、前科。
一、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是什么?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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