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一)一般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決議、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4、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與受理期限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上訴程序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五)執行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從期滿之日起,可以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罰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