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業標準代號由主管的行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按照國家標準給出的規則起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未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批準公布的標準代號不得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制圖方法、互換配合要求;(六)農業(含林業、牧業、漁業,下同)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下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標準化事業。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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