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我們可以從果園征收的情況來分析。我們所謂的果園是屬于耕地的一種類型,因此對于果樹的補償也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一般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來進行,但是,果園也不同于一般土地,所以又有其也輸得補償標準,根據果園類型的不同,果園征地補償的標準也有一些不同,比如說對于家庭承包地種植果園而言,在這種類型的果園要被征收時,承包果園的果農是可以得到的國家規定的一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是這個具體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被征收果園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區所制定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來進行補償的,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而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種植果園這種類型而言,在果園要被人征收時,我們就應該根據公平原則,對果園的果農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點我們可以從果樹層面來對補償標準進行分析。這種角度的補償標準是依據果樹生長期的不同而進行不同標準的補償的,根據我國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把果樹分為培養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這四個時期,并且根據規定,在不同時期給果農不同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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