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11:31:32
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東省物價局: 你局《關于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魯價檢〔2000〕7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查清經營者價格違法事實、認定違法性質后,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項行政措施。二、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其發出《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責令限期退還,退還多收價款的具體工作由經營者負責。三、退還期限屆滿,經營者應當將退還結果及退還清單及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視案情及退還情況再決定是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二)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能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收費票據的。
導讀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東省物價局: 你局《關于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魯價檢〔2000〕7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查清經營者價格違法事實、認定違法性質后,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項行政措施。二、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其發出《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責令限期退還,退還多收價款的具體工作由經營者負責。三、退還期限屆滿,經營者應當將退還結果及退還清單及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視案情及退還情況再決定是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二)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能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收費票據的。
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東省物價局: 你局《關于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魯價檢〔2000〕7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查清經營者價格違法事實、認定違法性質后,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項行政措施。 二、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其發出《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責令限期退還,退還多收價款的具體工作由經營者負責。 三、退還期限屆滿,經營者應當將退還結果及退還清單及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視案情及退還情況再決定是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四、經營者的下列多收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違法所得論處: (一)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多付價款的; (二)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能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收費票據的; (三)其他經營者已將多付價款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的; (四)經公告無法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 (五)其他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的多收價款。 五、責令退還多收價款期限,公告的形式及期限,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六、多收價款退還以后對經營者不再處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結案。 附件:《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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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東省物價局: 你局《關于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魯價檢〔2000〕7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責令經營者退還多收價款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查清經營者價格違法事實、認定違法性質后,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項行政措施。二、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其發出《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通知書》,責令限期退還,退還多收價款的具體工作由經營者負責。三、退還期限屆滿,經營者應當將退還結果及退還清單及時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視案情及退還情況再決定是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二)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能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收費票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