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共同分配的方法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在每個財產價值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
2、價格分割,通常夫妻雙方都不想分割某個財產,或者財產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使用價值降低消失,可以出售該財產,平均出售價格;
3、價格補償,有些財產不能分割。一方取得共同財產后,需要補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半的價格。
對于男方婚前財產,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屬于其個人財產的,離婚時屬于男方,女方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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