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男方提出離婚,還是女方提出離婚,涉及財產分割原則上都是一樣的,即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分割,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定分割,如果涉及夫妻一方財產的,原則仍歸夫妻一方所有,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上應該對半分割,但司法實踐中也會要結合財產來源、貢獻等各種原因綜合考慮進行合理合法的分割。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怎么分
(一)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三)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四)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六)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事關夫妻財產的條款還是比較詳細的,關鍵是有些人在維權的時候都不知道應該參考哪一部法律法規。從根本上來說處理夫妻間財產分割的這件事情是必須要有詳細案情的,因為共同財產很少有絕對平等分割的。夫妻關系是常見的民事關系,處理起來卻很復雜。
二、結婚一個月彩禮離婚時歸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種,①未辦理結婚證的;②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說的結婚前的彩禮,對于婚禮上和婚后的贈予彩禮怎么分割并沒有規定。
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于彩禮的。那么怎么分割呢,一般情況,①陪嫁的財物是屬于女方的;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后辦理的,那么婚禮上的禮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根據有關規定,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后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表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于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后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后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系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后順序很重要。
三、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如何分
夫妻不離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的財產,為了保持共有關系的基礎和穩定性,一般不解除夫妻關系就不能分割。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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