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功能不同:定罪事實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量刑事實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
2.構成內容不同:定罪事實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而量刑事實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影響刑罰輕重及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狀況。
3.存在的時間不同:定罪事實只能是與犯罪行為過程有關的犯罪事實,它存在的時間范圍是在犯罪的預備到犯罪結果發生這一階段:而量刑事實除了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罪前罪后的態度和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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