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如何依據犯罪事實量刑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輕重以及如何執行刑罰作出判處。依法量刑,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定:
1、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并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
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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