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真實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不真實的證據指的是捏造的、虛假的證據,比如假賬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指的是通過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得到的證據;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指的是用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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