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農村土地賠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關于土地占用賠償標準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占用農村土地賠償標準lt;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
XX、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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