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入刑的積極意義有:
1、明確了依法從重的犯罪手段,讓襲警的犯罪行為有法可依,也大大提高了從重處罰的幅度。
2、讓民警執法更有底氣,也讓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更足。此外,這條法律的修改是在公安民警的金色盾牌上增加了一層保護罩,大力震懾不服從公安現場執法的人。
襲警罪入刑后讓襲警的行為有法可依,大大提高了從重處罰的力度,讓民警執法更有底氣,也讓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更足,在公安民警的金色盾牌上增加了一層保護色,大力震懾那些不服從公安現場執法的人。
襲警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客體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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