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用彩禮錢購置嫁妝,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嫁妝為小趙的婚前個人財產,男方無權要求分割。
案例:小趙與丈夫結婚已四年,女兒今年三歲。結婚前,男方按照當地習俗給了小趙父母2萬塊錢做為彩禮,小趙父母利用這筆錢購置了彩電、冰箱、空調、家具等作為小趙的陪嫁?;楹箅p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F雙方打算離婚,但在財產如何分割上發生分歧:男方認為嫁妝是小趙父母用男方給付的彩禮錢購置,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趙則認為嫁妝是婚前父母為其購買的個人財產,堅決不同意分割。
離婚時,小趙的丈夫能否要求小趙返回彩禮,或者要求分割小趙的嫁妝嗎?
解析:
1、依據案例所敘述情形,男方要求小趙返回彩禮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一旦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恢復到初始狀態,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因此,現在小趙與丈夫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已經四年,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當然小趙的丈夫能夠舉證證明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造成了他生活困難,是可以要求小趙適當返還彩禮的,否則不可要求對方返還。但這種生活困難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較難認定。
2、嫁妝為小趙的婚前個人財產,男方無權要求分割。
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即已經成就,贈與行為自財產交付時已生效。至于陪嫁是否為女方用這筆彩禮錢購買,法律上對此進行認定亦無意義。結婚時女方陪送的嫁妝,應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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