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若公司拒繳社保致使員工被迫辭職的,需向員工賠償以其工作年限為單位,每年一個月補償金,不足半年以半月工資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幾個月不交社保的,員工應要求其補交,其拒絕補交的,員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付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員工是有權請求公司按時繳納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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