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只有職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而傷亡,或因醉酒導致傷亡,或自殘自殺傷亡的才不得認定工傷。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所以,勞動者不論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保險待遇。因此,員工雖然違章作業造成了損傷,但仍可要求公司賠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認定糾紛案有什么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糾紛案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職業??;
5、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規定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規定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受傷多久就不能報工傷了
受傷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超出以上時間則不算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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